删减之后的版本,用于给业主解释为啥有铺底流动资金这个事儿。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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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1年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“三角债”领导小组关于继续组织清理“三角债”意见的通知(国办发〔1991〕15号),文末提到的“在考虑新建、扩建项目时,必须将项目建成投产后所需的30%铺底流动资金列入投资计划,从第八个五年计划起,新建扩建项目铺底流动资金不落实的,国家不予批准立项,银行不予贷款。” 虽然此后开始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,但资本金比例的核准仍沿用了这一概念。1996年国务院颁布的《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》中明确:“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,是指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,具体核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。……本通知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……”。文件中提到的国家计委(国家计划委员会)1998年更名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,2003年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。这一试行制度及其中的计算方法,并未随机构更名和改革而更新。 如2015年《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》中仍然提到:“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时,要坚持独立审贷,切实防范金融风险。要根据借款主体和项目实际情况,按照国家规定的资本金制度要求,对资本金的真实性、投资收益和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,坚持风险可控、商业可持续原则,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具体的贷款数量和比例。” 因此,含铺底流动资金的总投资从计划经济时代遗留至今,成为各行各业的规范。设计院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,往往需要体现这一投资口径,用于项目前期核准、备案、融资等手续的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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