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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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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3-12-20 16:15:00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印发《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(2021年版)》的通知
银发〔2021〕96号


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,各分行、营业管理部、省会(首府)城市中心支行、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;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,各证监局;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,中国证券业协会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,中证金融研究院,上海证券交易所、深圳证券交易所:

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、三中、四中、五中全会精神,落实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》和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要求,进一步规范国内绿色债券市场,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在调结构、转方式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、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,助力实现碳达峰、碳中和目标,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《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》《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》(国发〔2021〕4号)和《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》(银发〔2016〕228号),人民银行、发展改革委、证监会以《绿色产业指导目录(2019年版)》为基础,研究制定了《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(2021年版)》(见附件),现印发给你们,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绿色债券是指将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、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,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,包括但不限于绿色金融债券、绿色企业债券、绿色公司债券、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。

二、各相关单位要以《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(2021年版)》为基础,结合各自领域绿色发展目标任务和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情况,研究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支持政策,加强宣传引导,发挥好绿色债券对环境改善、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支持作用,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。

三、做好《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(2021年版)》与《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(2015年版)》(中国人民银行公告〔2015〕第39号公布)、《绿色债券发行指引》(发改办财金〔2015〕3504号文印发)的衔接。对于《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(2021年版)》发布前已处于存续期或已核准、已完成注册程序的债券,在绿色债券认定和资金投向上仍按照《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(2015年版)》《绿色债券发行指引》有关适用范围执行。对于《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(2021年版)》发布时已申报材料但未获得核准或未完成注册程序的债券,发行主体在绿色项目认定上,可自行选择适用《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(2015年版)》《绿色债券发行指引》或《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(2021年版)》。对上述债券,均鼓励发债主体按照《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(2021年版)》进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。

四、人民银行、发展改革委、证监会将会同相关单位,依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任务、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重点、技术标准更新、绿色金融国际合作进展等具体情况和国内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的需求,适时对《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(2021年版)》进行调整和修订。

五、《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(2021年版)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。

如遇新情况、新问题,请及时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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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23-12-20 16:40:28 | 显示全部楼层
绿色债券发行指引
https://www.ndrc.gov.cn/xxgk/zcfb/tz/201601/t20160108_963561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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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
绿色债券发行指引
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、三中、四中、五中全会
精神,按照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》、
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》要
求,积极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促进绿色发展、推动节能减排、解决
突出环境问题、应对气候变化、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等支持作用,引
导和鼓励社会投入,助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发展方式加快转变,
制定本指引。
一、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
绿色债券是指,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、绿
色城镇化、能源清洁高效利用、新能源开发利用、循环经济发展、
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、污染防治、生态农林业、节
能环保产业、低碳产业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、低碳试点示范等
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项目的企业债券。现阶段支持重点为:
(一)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。包括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
改造,以及余热暖民等余热余压利用、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改造、
电机系统能效提升、企业能效综合提升、绿色照明等。
(二)绿色城镇化项目。包括绿色建筑发展、建筑工业化、既
有建筑节能改造、海绵城市建设、智慧城市建设、智能电网建设、
2
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等。
(三)能源清洁高效利用项目。包括煤炭、石油等能源的高效
清洁化利用。
(四)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。包括水能、风能、核能、太阳能、
生物质能、地热、浅层地温能、海洋能、空气能等开发利用。
(五)循环经济发展项目。包括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、废弃物
资源化利用、农业循环经济、再制造产业等。
(六)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。包括节水改
造、海水(苦咸水)淡化、中水利用等。
(七)污染防治项目。包括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,大
气、水、土壤等突出环境问题治理,危废、医废、工业尾矿等处理
处置。
(八)生态农林业项目。包括发展有机农业、生态农业,以及
特色经济林、林下经济、森林旅游等林产业。
(九)节能环保产业项目。包括节能环保重大装备、技术产业
化,合同能源管理,节能环保产业基地(园区)建设等。
(十)低碳产业项目。包括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及相关装
备的产业化,低碳产品生产项目,低碳服务相关建设项目等。
(十一)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项目。包括生态文明先行示范
区的资源节约、循环经济发展、环境保护、生态建设等项目。
(十二)低碳发展试点示范项目。包括低碳省市试点、低碳城
(镇)试点、低碳社区试点、低碳园区试点的低碳能源、低碳工业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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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碳交通、低碳建筑等低碳基础设施建设及碳管理平台建设项目。
我委将根据实际情况,适时调整可采用市场化方式融资的绿色
项目和绿色债券支持的范围,并继续创新推出绿色发展领域新的债
券品种。
二、审核要求
(一)在相关手续齐备、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,绿色债
券比照我委“加快和简化审核类”债券审核程序,提高审核效率。
(二)企业申请发行绿色债券,可适当调整企业债券现行审核
政策及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》中规定的部
分准入条件:
1、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 80%(相关规定对
资本金最低限制另有要求的除外)。
2、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。
3、在资产负债率低于 75%的前提下,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察
企业其它公司信用类产品的规模。
4、鼓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。
(三)支持绿色债券发行主体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。在
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,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 50%的债券募集
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。主体信用评级 AA+且运营
情况较好的发行主体,可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由在建绿色项目产生的
高成本债务。
(四)发债企业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绿色
4
债券发行方案,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、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
式。
(五)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流域性、区域性或同
类污染治理项目,以及节能、节水服务公司以提供相应服务获得目
标客户节能、节水收益的合同管理模式进行节能、节水改造的项目,
鼓励项目实施主体以集合形式发行绿色债券。
(六)允许绿色债券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。非公开发行
时认购的机构投资者不超过二百人,单笔认购不少于 500 万元人民
币,且不得采用广告、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。
三、相关政策
(一)地方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绿色项目建设,鼓励
地方政府通过投资补助、担保补贴、债券贴息、基金注资等多种方
式,支持绿色债券发行和绿色项目实施,稳步扩大直接融资比重。
(二)拓宽担保增信渠道。允许项目收益无法在债券存续期内
覆盖总投资的发行人,仅就项目收益部分与债券本息规模差额部分
提供担保。鼓励市级以上(含)地方政府设立地方绿色债券担保基
金,专项用于为发行绿色债券提供担保。鼓励探索采用碳排放权、
排污权、用能权、用水权等收益权,以及知识产权、预期绿色收益
质押等增信担保方式。
(三)推动绿色项目采取“债贷组合”增信方式,鼓励商业银行
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。“债贷组合”是按照“融资统一规划、债贷
统一授信、动态长效监控、全程风险管理”的模式,由银行为企业
5
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,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,将企业债券和贷款
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,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。
(四)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。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
绿色项目,可按照融资—投资建设—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,发
行项目收益债券;项目回收期较长的,支持发行可续期或超长期债
券。
(五)支持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、绿色投资基金发行绿色
债券,专项用于投资绿色项目建设;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投资基金
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绿色债券,扩大绿色投资基金资本规模。
(六)为推动绿色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到位,鼓励绿色项目采用
专项建设基金和绿色债券相结合的融资方式。已获准发行绿色债券
的绿色项目,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、专项建设基金支持条件的,
将优先给予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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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23-12-20 16:40:56 | 显示全部楼层
绿色债券发行指引
https://www.ndrc.gov.cn/xxgk/zcfb/tz/201601/t20160108_963561.html

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《绿色债券发行指引》的通知

发改办财金〔2015〕3504号
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、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,相关省(区、市)经信委(工信委、工信厅、经信局),有关中央管理企业:
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、三中、四中、五中全会精神,按照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》、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 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》要求,为进一步推动绿色发展,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发展方式加快转变,我们制定了《绿色债券发行指引》,现印发你们。请 认真贯彻文件精神,发挥企业债券融资作用,积极探索利用专项建设基金等建立绿色担保基金,加强与相关部门在节能减排、环境保护、生态建设、应对气候变化等 领域项目投融资方面的协调配合,努力形成政策合力,破解资源环境瓶颈约束,推动发展质量和效益提高,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、环境友好型社会。

附件:绿色债券发行指引

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
2015年12月31日


《绿色债券发行指引》

  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、三中、四中、五中全会精神,按照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》、 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》要求,积极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促进绿色发展、推动节能减排、解决突出环境问题、应对气候变化、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等支持作用,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,助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发展方式加快转变,制定本指引。
  一、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
  绿色债券是指,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、绿色城镇化、能源清洁高效利 用、新能源开发利用、循环经济发展、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、污染防治、生态农林业、节能环保产业、低碳产业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、低碳试点 示范等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项目的企业债券。现阶段支持重点为:
  (一)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。包括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,以及余热暖民等余热余压利用、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改造、电机系统能效提升、企业能效综合提升、绿色照明等。
  (二)绿色城镇化项目。包括绿色建筑发展、建筑工业化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、海绵城市建设、智慧城市建设、智能电网建设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等。
  (三)能源清洁高效利用项目。包括煤炭、石油等能源的高效清洁化利用。
  (四)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。包括水能、风能、核能、太阳能、生物质能、地热、浅层地温能、海洋能、空气能等开发利用。
  (五)循环经济发展项目。包括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、废弃物资源化利用、农业循环经济、再制造产业等。
  (六)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。包括节水改造、海水(苦咸水)淡化、中水利用等。
  (七)污染防治项目。包括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,大气、水、土壤等突出环境问题治理,危废、医废、工业尾矿等处理处置。
  (八)生态农林业项目。包括发展有机农业、生态农业,以及特色经济林、林下经济、森林旅游等林产业。
  (九)节能环保产业项目。包括节能环保重大装备、技术产业化,合同能源管理,节能环保产业基地(园区)建设等。
  (十)低碳产业项目。包括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及相关装备的产业化,低碳产品生产项目,低碳服务相关建设项目等。
  (十一)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项目。包括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资源节约、循环经济发展、环境保护、生态建设等项目。
  (十二)低碳发展试点示范项目。包括低碳省市试点、低碳城(镇)试点、低碳社区试点、低碳园区试点的低碳能源、低碳工业、低碳交通、低碳建筑等低碳基础设施建设及碳管理平台建设项目。
  我委将根据实际情况,适时调整可采用市场化方式融资的绿色项目和绿色债券支持的范围,并继续创新推出绿色发展领域新的债券品种。
  二、审核要求
  (一)在相关手续齐备、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,绿色债券比照我委“加快和简化审核类”债券审核程序,提高审核效率。
  (二)企业申请发行绿色债券,可适当调整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》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:
  1、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 80%(相关规定对资本金最低限制另有要求的除外)。
  2、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。
  3、在资产负债率低于75%的前提下,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察企业其它公司信用类产品的规模。
  4、鼓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。
  (三)支持绿色债券发行主体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。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,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%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。主体信用评级A+且运营情况较好的发行主体,可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由在建绿色项目产生的高成本债务。
  (四)发债企业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绿色4 债券发行方案,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、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。
  (五)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流域性、区域性或同类污染治理项目,以及节能、节水服务公司以提供相应服务获得目标客户节能、节水收益的合同管理模式进行节能、节水改造的项目,鼓励项目实施主体以集合形式发行绿色债券。
  (六)允许绿色债券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。非公开发行时认购的机构投资者不超过二百人,单笔认购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,且不得采用广告、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。
  三、相关政策
  (一)地方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绿色项目建设,鼓励地方政府通过投资补助、担保补贴、债券贴息、基金注资等多种方式,支持绿色债券发行和绿色项目实施,稳步扩大直接融资比重。
  (二)拓宽担保增信渠道。允许项目收益无法在债券存续期内覆盖总投资的发行人,仅就 项目收益部分与债券本息规模差额部分提供担保。鼓励市级以上(含)地方政府设立地方绿色债券担保基金,专项用于为发行绿色债券提供担保。鼓励探索采用碳排 放权、排污权、用能权、用水权等收益权,以及知识产权、预期绿色收益质押等增信担保方式。
  (三)推动绿色项目采取“债贷组合”增信方式,鼓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。“债贷组合”是按照“融资统一规划、债贷 统一授信、动态长效监控、全程风险管理”的模式,由银行为企业5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,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,将企业债券和贷款 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,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。
  (四)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。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绿色项目,可按照融资—投资建设—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,发行项目收益债券;项目回收期较长的,支持发行可续期或超长期债券。
  (五)支持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、绿色投资基金发行绿色债券,专项用于投资绿色项目建设;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绿色债券,扩大绿色投资基金资本规模。
  (六)为推动绿色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到位,鼓励绿色项目采用专项建设基金和绿色债券相结合的融资方式。已获准发行绿色债券的绿色项目,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、专项建设基金支持条件的,将优先给予支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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